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6日电 4月3日,天津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决定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警告信。经调查,发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人员工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其次,一些员工在公司的交易和投资银行部门兼任职务。上述问题反映了渤海证券人员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三条、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六条规定。内部控制指引第16条证券公司的专线。天津证监局决定根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证监会令第195号)。向渤海证券发出警告信,并记入股票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原文如下:关于向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警告信的决定。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调查,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员工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经纪账户买卖股票。其次,一些员工在公司的交易和投资银行部门兼任职务。上述问题反映了贵公司员工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66号)第六条、第三条、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证券基金(证监会规定) 195)。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 16 条。监管机构已执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董事、监事、总经理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证券基金发出警告信。对贵公司进行评价,记入股票、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贵公司应以此为鉴,认真查处问题,加强员工管理,切实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整改报告。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并提起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暂停实施。天津证监局2026年4月3日
(编辑:加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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