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晓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审查问题。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痼疾”。这违背了市场“公平三原则”,侵蚀和损害了市场诚信的基础,削弱了投资者信心,破坏了市场生态。内幕交易一直是证券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重点。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司法解释》)。《关于内幕交易罪的解读》),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已经存在多年,并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对于此次修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修改司法解释,构建紧密的法律网络,有利于完善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有必要明确更加统一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规则,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提高司法执法水平,打击内幕交易犯罪。近年来变得更加秘密。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利用虚假合同和方案逃避法律制裁,或者通过建造“影子仓库”、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等方式从事内幕交易,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2021年至2025年,美国法院共审结涉及内幕交易和内幕泄密的刑事案件204起(涉案243人),判处51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占重刑的21%),彰显了国家打击资本市场严重犯罪、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同时,人民法院将继续学习研究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构筑密集完善的法律网络。事实上,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释的修订并不突然。在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官葛晓燕在汇报近年来证券犯罪检察工作重大进展时,提到了“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审查”。 10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还提出“推动制定和审查内幕交易犯罪、上市公司失信犯罪、侵犯利润犯罪刑事司法解释以及私募基金犯罪司法政策文件”。市场人士表示,事实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内幕交易问题,有必要重新审视司法解释,进一步提高司法执法水平。郑宇 东芝国际金融法学院教授政法大学教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现在内幕交易在目标界定、信息识别、交易方式、责任认定等方面提出了新的问题。首先,从经营主体角度来看,《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监管范围可分为“”。分为两类:“内幕人士”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关于“内幕信息”,《证券法》中有相关规定,但对于“不当获取内幕信息”的范围和类型存在定性困难,部分案件成为近年来争论的焦点。其次,从交易信息来看,内幕交易往往发生在内幕信息形成的早期阶段,并且可能发生在内幕信息不完全了解的阶段,增加了内幕信息形成的难度。离子。第三,从交易方式上看,内幕交易是通过大宗交易、融券交易、掉期交易等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以及通过跨市场的套利交易进行的。最后,从法律责任认定的角度来看,在多个内幕信息知情人(例如多个好消息)的情况下,仅了解一名内幕信息的内部人泄露或交易内幕信息的责任认定也存在一些混乱。 “针对这些新现象、新问题,再加上2019年《证券法》的全面修订,法治程序对基于《证券法》预先修改的《第二条》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势在必行。这就是缺失的一块。”郑宇说。程雷表示,从实际出发,打击内幕违法犯罪行为交易量持续加强,但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并未明显减少。因此,市场监管和打击犯罪应持续发力,司法解释也应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年内,证监会共作出罚款91起。资本市场是“信息+信任”的市场,利用内幕信息牟利,破坏了证券交易信息的平等性、及时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降低投资者信心,影响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的正常履行。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始终保持严厉的执法立场。据通化信统计,截至12月15日,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已开出91张罚单进行内幕交易。 (行政处罚决定)今年以来,对4家企业106人处以罚款共计7.25亿元。从制裁类型来看,厌恶损失内幕交易罚款数量增至15项,最常见的处罚是针对内幕泄密者和内幕交易者的“双倍罚款”。 3人因内幕交易涉嫌泄露内幕信息、怂恿他人买卖证券,被罚款9071.44万元。四人共被罚款9471.44万元,创今年内幕交易罚款最高纪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唐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内幕交易行为有所增多。 “接收信息”(行为人主动或被动接受他人泄露的内幕信息,即使行为人并非原来的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进行安全防范的行为)联系交易或向他人推荐交易)。因此,涉及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和并购直接参与者的传统内幕交易案件数量有所减少。利用内幕信息,市场上要求对利用特权信息追究民事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业内人士建议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建立“三位一体”责任制度,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维护市场“三公平”原则。新的《宪法》第九条也对此做出了回应,并表示将“推动出台对上市公司失信、侵犯利润犯罪以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资本市场”,指出“民事领域对保密信息利用、操纵市场责任等的规定只有法律原则,确实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尽快制定司法解释。”前述《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出台关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交易规制主要是通过强化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来实现的。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目前存在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性质的争议。因此,有必要在这些问题上形成符合市场认知和理解的科学共识,推动出台更加可靠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唐欣认为,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与欧盟等市场保护模式、美国信托责任模式不同,我国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制度体现了保护个人投资者和整个市场的双重保护模式。为了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保障投资者对公平市场的期望,减少连带损失,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合理配置检查义务等证券法政策,反内幕交易规则本质上是一种保护性规则。因此,证券法下的“披露或隐瞒”义务也是侵权法下的注意义务。违反此义务构成疏忽,并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与失职有因果关系,唯一需要赔偿的d为投资者因“同盘交易”和“反向交易”而遭受的损失。应该认识到,私人损害赔偿是对内幕交易法规的补充,监管结构应符合这一立场。证券法和监管标准还必须加强源头遏制和准确问责。
(编辑: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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