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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1日电 山西省证监局近日决定向邹辉发出警示函。经查,邹辉先生在国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兴南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操作他人证券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省证监局决定派出战宁先生致信邹辉先生,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股票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原文如下: 关于向邹辉先生发出警告信的决定 邹辉先生:经调查,发现您在国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兴南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操作他人证券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资金。”管理公司”(证监会令第133号)。根据《证券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委员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监管机构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等行政监管措施。res市场诚信档案。你们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善意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查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实施。中国证监会监管办公室山西省会议2025年10月17日
(编辑:加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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